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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持续发力 集中审理强化震慑
作者:达瓦次仁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7:04 打印 字号: | |

10月16日,谢通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集中审理,由谢通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五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五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判,起到了良好的警示震慑作用。

 【基本案情】

1.次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23年8月14日23时许,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349国道从谢通门县县城往塔定乡克如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49国道1515KM+100M处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达到187.91mg/100ml。

2.旺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23年8月1日01时许,旺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49国道从谢通门县往拉孜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拉旺孜交通劝导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达到311.10mg/100ml。

3.尼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23年8月5日03时许,尼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谢通门县县城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解放路与谢雄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达到191.04mg/100ml。

4.达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23年8月3日10时许,达某隔夜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谢通门县县城新通路与谢雄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达到186.88mg/100ml。

5.普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23年8月23日23时许,普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从谢通门县卡嘎镇卡嘎村自家门口出发往谢通门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06县道2KM+300M(卡嘎村三岔路口)处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达到332.03mg/100ml。

   【法院判决】

1.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3.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4.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5.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规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由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第四条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法官寄语】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请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规范驾驶机动车辆。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饮酒后驾车,杜绝发生酒后开车、骑车(摩托车、电动车)的行为。心存侥幸,必有不幸,以身试法者必受国法严惩。

 


 
来源:院领导
责任编辑:拉巴仓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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