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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宣判危驾案,节前敲响安全钟
作者:达瓦次仁  发布时间:2024-01-09 17:36:32 打印 字号: | |

1月9日,谢通门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三起危险驾驶案,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实现了刑事简案快审快结,极大提升了庭审质效。

【基本案情】

1.旦某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23年11月5日18时许,旦某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搭乘同村的巴某,沿金通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金通路与环城路三岔路转弯时车辆侧翻,发生车辆受损,致本人及同乘人巴某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达到184.78mg/100ml。

2.旺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23年11月5日23时许,旺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谢通门县谢雄路由系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谢雄路与解放路十字路口往东70m处时,与对向驶来的车辆发生碰撞,致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达到264.49mg/100ml。

3.次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23年11月11日20时许,次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卡嘎温泉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岗萨自然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使车辆右侧轮胎驶离有效路面困在路边,被巡逻民警查获,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达到207.52mg/100ml。

   【法院判决】

1.旦某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3.次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为赔偿损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官寄语】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经常被人们挂在嘴边,但仍有司乘人员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岁末年初,春节(藏历年)将至,我们要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请大家铭记:“行车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安康,请您尊法、学法、用法、守法。


 

来源:院领导
责任编辑:拉巴仓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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