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旺久,男,1973年8月3日出生,藏族,文盲,务农,住西藏自治区谢通门县。
罪犯旺久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作出(2024)藏0227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旺久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案现已生效。在执行判决过程中,罪犯旺久反映其患有 “肝硬化代偿期”既往病史,于2024年1月22日日喀则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为: 1.肝硬化失代偿期;2.血小板减少;3.胆囊结石等严重疾病。并向本院提交书面医学证明材料。
本院审查后认为,罪犯旺久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等严重消化系统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宜收监执行。拟决定对罪犯旺久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现本院将上述拟决定对罪犯旺久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为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7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谢通门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892-8332711。
谢通门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