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谢通门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2024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索某某某酒后驾驶藏D2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县城出发沿208省道往南木切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08省道卡嘎镇库热孜村路段817km+500m处时,索某某某准备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藏D1Mxxx号轻型栏板货车时,与对向行驶的拉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核载2人,实载3人)发生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拉某及乘坐人多某死亡,乘坐人站某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索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拉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索某某某抽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8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索某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警察来处理,积极救助伤员。庭前,被告人索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索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索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索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驾驶机动车往往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让人追悔莫及。为避免交通事故悲剧的发生,人人都要遵守交通秩序,要提高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忌疏忽大意、心存侥幸。谢通门法院将进一步加大由饮酒引起的危险驾驶犯罪和交通肇事犯罪的惩处力度,强有力的防范和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