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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家庭教育日|调解千家事,温暖万人心
作者:白玛央宗  发布时间:2024-05-20 11:29:03 打印 字号: | |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5月14日,谢通门县人民法院联合当事人所在乡村、派出所妥善处理了一起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一案。


案件基本情况近日,我院收到某乡政府求助称在其所辖某村村民拥某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请求责令其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当事人拥某系该乡某村某户儿媳妇,孕有两个孩子,在其丈夫去世后拥某无故离家出走两个多月,丢下两个幼童给年过六旬的婆婆暨两个孩子的奶奶抚养,经询问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并不存在重大婆媳矛盾。在了解案情后我院及时劝返了当事人拥某,经过法官一番耐心调解,最终化干戈为玉帛。


调解结果:5月14日,在各个单位通力协作配合下,当事人拥某及其婆婆和孩子的姑姑三人来到了法院,法官从法律规定、成长环境、儿童心理、监护人职责、家庭教育责任等角度对当事人拥某进行了耐心劝解,要求拥某切实履行监护指责及家庭教育责任,重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培育,关注两个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最终,拥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承诺今后一定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关注、教育和监督。



法官说法:监护权是我国民法典设立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即是依法行使监护权的第一主体,也是依法承担义务的第一主体。父母的监护责任,不因父母离婚、分居等行为而改变。本案中,丈夫去世后孩子的监护权自然属于母亲,养育孩子是父母的责任,父母也是孩子的第一法定监护人,除法定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外,母亲不能因为孩子父亲的死亡而不履行监护责任。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拉巴仓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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