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冲动的惩罚”—谢通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作者:益西曲珍  发布时间:2024-12-25 16:54:08 打印 字号: | |

冲动的惩罚,害人必害己。日常生活中,如果因为一时冲动做出令自己后悔不已的事情来,最终会受到冲动的惩罚,承担囹圄之灾或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近日,谢通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案,索某某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案情回顾】2024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索某某某某在谢通门县达木夏乡德来村德来组秋收聚会期间,酒后与被害人格因陈年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因双方言语失当,被告人索某某某某用随身携带吃肉用的刀子捅向被害人格颈部和背部供四刀,巴某某某在劝架过程中某某某某刺了一刀。经鉴定,格的损伤程度一处重伤二级,伤残十级,一处轻微伤;巴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一处轻微伤。索某某某某被抓捕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索某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索某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索某某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索朗多布杰的犯罪行为,造成一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一处重伤二级,伤残十级,一处轻微伤后果,另一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一处轻微伤后果,况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重处罚。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冲动有成本,动手需三思!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琐事动刀伤人,严重逾越法律红线。

在此,谢通门县人民法院再次提醒您,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理智、冷静地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冲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文明人、做文明事,共同营造和谐、文明、友好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拉巴仓木决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网

西藏法院网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网